供暖系统水平管道敷设坡度-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36-2012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36-2012
5.9.6 供暖系统水平管道的敷设应有一定的坡度,坡向应有利于排气和泄水。供回水支、干管的坡度宜采用0.003,不得小于0.002;立管与散热器连接的支管,坡度不得小于0.01;当受条件限制,供回水干管(包括水平单管串联系统的散热器连接管)无法保持必要的坡度时,局部可无坡敷设,但该管道内的水流速不得小于0.25m/s;对于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坡度不得小于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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