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严禁二次剔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https://mfb.sh.gov.cn/zwgk/jcgk/zcfg/flfg/20201109/b234528bfc4646b9b2c3131ea430d0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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