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营业厅净高-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48-2014
4 建筑设计4.2 营 业 区
4.2.3 营业厅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确定,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 营业厅的净高
注:1 设有空调设施、新风量和过渡季节通风量不小于20m3/(h·人),并且有人工照明的面积不超过50m2的房间或宽度不超过3m的局部空间的净高可酌减,但不应小于2.40m;
2 营业厅净高应按楼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障碍物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条文说明:
4.2.3 关于营业厅的净高,仅定一个低限是不够的,只有根据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来确定,才较为合适。
靠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的营业厅,其净高是按设计上常用的营业厅的进深和净高比例的经验数据进行确定的。
对于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营业厅,规定最小净高为3.00m,同时考虑某些全年设有不间断空调又有人工照明的面积不超过50m2的房间或宽度不超过3m的局部空间的净高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2.40m。
营业厅内顶楼板至吊顶上空通常被大断面通风道、自动灭火系统的管道等占用,当采用无梁楼板下平顶送风及侧向送风方案时需占用1.50m~1.80m的高度,若采用梁式楼板下平顶送风,则占用更大高度。总之,营业厅3.00m净高,层高需4.50m~5.10m,如选择适当的风管布置方式,使营业厅内相当一部分位于分、支风道或无风道处还可得到较大的净高,按本规范表4.2.3的低限规定也可在停电的情况下保持营业厅内的空气条件。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48-2014
http://www.jianbiaoku.com/webarbs/book/425/1210815.shtml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