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相室、透视室、放射设备机房、透视室门净高
5.8 放射科用房5.8.4 照相室最小净尺寸宜为4.50m×5.40m,透视室最小净尺寸宜为6.00m×6.00m。
5.8.5 放射设备机房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小于2.80m,计算机断层扫描(CT)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控制室门净宽宜为0.90m。
5.8.6 透视室与CT室的观察窗净宽不应小于0.80m,净高不应小于0.60m。照相室观察窗的净宽不应小于0.60m,净高不应小于0.40m。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3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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